贵阳贵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指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的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所有。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账户”,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统一管理。
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单位模式设立单位管理账户,按照单位职工缴存政策为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个体工商户公章)及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在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须沿用原账户,并按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且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且为1%的整数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每月可在银行代扣日前调整一次。
缴存基数可在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低于新缴存年度下限标准且逾期未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统一调整为下限标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委托银行逐月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在当月代扣日前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自个人账户设立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代扣日当日及以后日期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自个人账户设立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得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前的补缴,可结合自身实际申请预缴住房公积金,预缴不得跨当前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委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
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申请继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参照单位缴存的个体工商户歇业或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按规定办理单位账户封存、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参照单位缴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提 取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本行政区域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开户时间满6个月的,可申请终止缴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四章 贷 款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类型贷款最长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且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公式、程序、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参照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筑公积金字〔2016〕171号)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