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9月25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4年1月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共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7097件,执行到位1.49亿元。
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从全省九个市州两级法院报送的二十多个案例中精心挑选了五个案例进行发布,相关部门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取得“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成效,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
欧某等17名农民工与某投资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依法履职,释法析理,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1日,欧某等17人向麻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麻江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履行支付工资13万余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被执行人由麻江某投资开发公司与贵州某运营公司共同组建,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麻江县某景区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麻江某投资开发公司以景区经营权入股,占股40%,贵州某运营公司以资金投资、新增业态等入股,占股60%,麻江某投资开发公司的股权占比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公司能否正常运营、清偿债务,股东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鉴于此,执行法官先与股东贵州某运营公司联系,在告知案情并细致释法说理后,贵州某运营公司告诉执行法官,其在租赁麻江县某景区场地时缴纳保证金50000元,愿意以该保证金支付本案标的款,麻江法院遂裁定提取该部分款项,执行到位后及时发放给17名农民工,但仍未能全额支付17名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案件执行完毕,同时保证17名农民工得到工资后还能继续上班,执行法官多次与另一股东麻江某投资开发公司沟通,经过耐心细致地协调,麻江某投资开发公司同意将17名农民工剩余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同时继续聘用这批农民工到其他景区工作,至此该系列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事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落实,也事关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践行。麻江法院在执行中贯彻司法为民、能动执行的理念,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时,没有“就案办案”,以高度的责任感寻找解决案件的突破口,通过耐心细致地调查和积极主动地协调,一方面推动被执行人的实际投资人主动代为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促进解决涉案农民工就业问题,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良好成效。
案例2
王某某等11人与顾某某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联案件查询发现突破口,法官主持和解,当好农民工“护薪人”
【案情简介】
王某某等11名农民工受雇为包工头顾某某做工,完工后顾某某迟迟未支付工资,王某某等人于2023年3月2日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顾某某仍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王某某等人遂向从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从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本案为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且涉及农民工较多,执行法官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在传唤被执行人顾某某到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时得知,被执行人不仅欠上述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万余元,同时还欠其他农民工工资近50余万元未能支付,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执行法官并未就此作罢,考虑到顾某某系包工头,有一定经济能力,应该还有其他债权,执行法官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到从江法院对被执行人作为原告起诉某公司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偿还顾某某工程款150万元。执行法官立即要求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该公司账户及时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随后组织顾某某和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协调,该公司当场表示愿意先支付100万元,以便顾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对剩余案款的履行达成和解。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某公司将案款转入法院账户,法院随即向被欠薪的农民工及时发放案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农民工被“欠薪”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江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初衷,持续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以高度的敏感性意识到案件可能存在的突破口,在综合查询后发现了财产线索,进而通过对关联案件的统筹办理,积极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推动案件的圆满执结,当好了农民工的“护薪人”。
案例3
陈某某等8人与胡某某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线下走访查找财产线索,推动终本案件“出清”
【案情简介】
包工头胡某某于2019年6月聘请陈某某等8人在贞册公路改造项目中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因未支付劳动报酬,被陈某某等8人诉至册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册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但胡某某依然未支付58000余元的劳动报酬。2022年11月,陈某某等8人向册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在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无果后,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册亨法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某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后,经征询各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3月,册亨法院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清仓”工作的决策部署时,考虑到本案虽然执行标的不大,但涉及人数较多,且为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涉及民生的案件,主动作为,按下终本“启动键”,将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组织各申请执行人商讨执行方案,引导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人数多,社会信息广、熟悉被执行人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主动了解被执行人胡某某的下落和财产信息,终于获悉被执行人在某劳务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领取。执行干警迅速出动,立即前往该公司走访查找财产线索,并在核实清楚之后,要求该公司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终于将8名申请执行人的劳动报酬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册亨法院以“小案”不“小办”、执行有温度的态度,深刻认识“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常态化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对终本案件,结合实际转变工作思路,寻找案件突破口,引导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充分发挥案件申请执行人人数多、社会接触面广的优势,最终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圆满执结案件,实实在在推动终本案件“出清”。
案例4
张某某等与重庆某某建筑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预拘留”震慑被执行人,追回欠薪9万余元
【案情简介】
重庆某某建筑公司在承建余庆县白泥镇某某小区建设项目期间,共欠张某某等17名农民工工资9万余元。2023年10月13日,涉案农民工分别向余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庆法院)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均以诉前调解经司法确认结案,调解协议明确:重庆某某建筑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重庆某某建筑公司逾期未予支付。2024年1月5日,17名农民工分别向余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重庆某某建筑公司不予理睬,同时,经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面对上述困境,3月12日,余庆法院执行团队不顾路途较远、往返不便,一行3人驱车400多公里来到重庆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通过实地调查了解,重庆某某建筑公司经营良好,运行正常,并非“无米下锅”,初步判断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之嫌。重庆某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曹某某对执行法官的到来漠然置之,只安排其子小曹充当“传声筒”应付了事,自己始终不愿露面。小曹照常到公司“打卡”为父亲“传声”,对执行事宜不予实质性回应。对此,执行法官亮明态度,拟对小曹的父亲、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实施司法拘留、对重庆某某建筑公司进行罚款。在强制手段的威慑下,小曹主动配合并电话通知其父,通过转账方式交清了该批案件全部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余庆法院在执行该系列案件过程中,面对路途较远的不便、当事人不愿露面的棘手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执行法官不言放弃,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强制措施,展现了虽远必执的坚定信心,有效瓦解了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案件的圆满执行,维护了17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将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案例5
何某某等与铜仁某农林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放水养鱼”谋共赢,民工权益终兑现
【案情简介】
铜仁某农林公司在铜仁市万山区实施多个旅游开发项目。2018年至2020年,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万山法院)先后受理涉铜仁某农林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7件,涉及农民工何某某等74人,涉案标的166.9705万元。万山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铜仁某农林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28日,铜仁某农林公司与某金融控股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开发“铜仁市某某康养中心”,同时对铜仁某农林公司债务问题进行清理。同年6月28日,铜仁某农林公司向万山法院提交暂缓强制执行申请,承诺项目落实后,首先支付涉案农民工工资,且不受申请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收到申请后,万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该公司的申请及承诺。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万山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为铜仁某农林公司正常运营创造有利条件。此后,万山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督促铜仁某农林公司每年履行部分支付义务,截止2024年7月,74件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与被执行企业的经营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有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铜仁某农林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能否圆满执行,不仅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兑现,关系到74名农民工的生活能否得到实质性保障,同样关系到该公司能否继续经营。万山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在为企业生产自救、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同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了企业发展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记者: 田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