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贵阳贵安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花溪一辈子没有吃过的牛肉特产铺涉嫌销售掺假掺杂的牛肉片案
2024年6月1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指出抽检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在花溪一辈子没有吃过的牛肉特产铺抽样的牛肉片被检测出含有猪源性成分和鸡成分。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店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问题牛肉片是有人上门推销时进的货,当事人未索取对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掺假掺杂的牛肉片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2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壹拾陆元陆角(¥1416.60),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真地道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根据省、市局肉制品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真地道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冷藏库(成品暂存间)存放有75袋已包装成成品的“软哨”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将上述成品中的24袋软哨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剩余51袋实施查封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软哨51袋,合计13.866公斤,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息烽鑫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8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投诉人通过抖音购买的标签名称为“巧禾坊阳朗辣子鸡”的包装上标的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当日,息烽局执法人员对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贵州满江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贵州满江红食品有限公司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没有生产食品。执法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得知该产品是在息烽鑫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息烽鑫鸿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巧禾坊阳朗辣子鸡”外包装的标签、包装袋及泡沫箱等,但未发现该公司具备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资质,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所使用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使用未经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所扣押的财物;罚款6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罗华江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6月5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销售有猪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该批猪肉的检疫票据,经查,该批猪肉为当事人自养的猪在位于贵州省息烽县石硐乡前锋村青杠寨组的住所内自行屠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50.5kg,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22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镇市才斌鲜肉店(郑才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案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1日对清镇市才斌鲜肉店(郑才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使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面“生猪肉”销售案板上悬挂了六盏照明灯具,其中两盏照明灯具为可使生猪肉提色增亮的“生鲜灯”,关掉灯具后生猪肉色彩明显淡化。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鲜肉店在2023年12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4日,清镇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在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