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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治理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贵州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始终保持打击治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的高压态势。2023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案件258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7件211人,批准逮捕217件403人,提起公诉286件536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87人,追赃挽损共计300万余元。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伪劣香烟、白酒、食用油、猪肉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涵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能,彰显出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的执法理念,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全方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案例 一

钱某某等16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11月,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杜鹃西路农贸市场、鸿福菜市场猪肉摊主钱某某等16人在六盘水某贸易有限公司以1.5-1.6元每斤价格购买母猪生猪,屠宰后冒充育肥猪肉,以12-13元每斤价格在所经营的猪肉摊位进行销售。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母猪肉品质次于育肥猪肉。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告人销售的母猪肉价值21万余元至116万余元不等。

2022年9月29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情节轻微的刘某乙、刘某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同年11月21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作出警告及没收违法所得7.66万元的处罚决定,罚款已缴纳。2022年8月至9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对刘某甲、钱某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3年4月至5月,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14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10名被告人未上诉,4名被告人上诉。二审期间4名上诉人均认罪认罚,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处罚金,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信息。个别部分商贩为牟取非法利益,低价收购未附有合格检疫证明以及未加盖特殊标志的母猪肉,割除乳头等特征部位后进行售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实质审查,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督线索进行系统研判,精准监督行政机关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围绕价格差异倍数、产品质量好坏、销售金额对应等级等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次充好情形,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制发《检察意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通过行刑双向无缝衔接,将最严厉的处罚同时落实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中,联动打好打击、预防组合拳。注重分析社会治理隐患,制发检察建议,协同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推动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猪肉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经营者121户并督促其公示“贵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无论是购买生活必需品,还是享受各类服务,我们都期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体验。

案例二

蒲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7年以来,蒲某某以西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醋酸泼尼松片和中药当归、川芎等为原材料,用机器粉碎成粉末后,加水和辅料面粉混合搅拌,再使用压面机将混合物压成片状药品,宣称是治疗风湿疾病的“水西风湿劳伤药”,以每片0.4元至0.7元不等价格销售给欧某某、钱某某、肖某某(该三人进行转卖,作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29.24万元,非法获利47万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蒲某某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蒲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蒲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被告人蒲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切实加强药品安全保障,围绕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固定和追赃挽损等问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深挖犯罪。在准确认定销售金额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产供销链条上所处的不同环节、假药销售数量、扩散范围等情节,全链条打击假药领域违法犯罪,追赃挽损共计126.1万元。通过司法确认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切实提高行为人违法犯罪成本。充分借助“外脑”,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从专业视角出发,当好检察办案的“参谋”,就双氯芬、醋酸泼尼松等西药成分、假药认定等专业性问题进行准确定性。同时,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个案协作、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确保实现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和从药品生产安全到市场流通全方位监管。

案例三

王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假冒知名白酒商标标识及生产材料,与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在安顺市辖区内生产假冒商标白酒,并通过网络平台开设遵义名酒会直播间公开销售,先后销售至广东、广西、江苏等全国28个省份。梁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销售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快递服务。2021年3月至11月,王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白酒金额达50万余元,梁某某提供快递服务420余单并获利1.3万余元,胡某某销售上述商品商标标识及生产材料金额达21.36万元。同年11月,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刘某某处查获假冒白酒1088瓶。经鉴别,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2年3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平坝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四十九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判决却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适用之前的刑法条文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定罪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产销一体的假酒制售犯罪产业链,利用电商平台公开销售,严重侵犯知名白酒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不特定消费群体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扰乱市场秩序。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对涉食品类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通过精准抗诉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注重“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民生公共利益,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整顿,积极联合多家单位对辖区内物流寄递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多管齐下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四

郭某某、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郭某某在微信好友“太阳”处购买大量假冒伪劣“中华”“双喜”“大前门”等品牌香烟,并在贵阳市花溪区、云岩区等地向他人销售牟利。吴某某接受郭某某雇佣,明知郭某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还帮助其取货、送货、收款。2022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在郭某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伪劣香烟6450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查获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劣卷烟。经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对查获香烟进行认定,价值为104.86万元。

2022年7月26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郭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8月29日,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郭某某、吴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查实该批假烟所含烟碱、焦油、尼古丁等远超规定标准,系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其销售伪劣香烟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本案查获伪劣香烟仿真度高,普通消费者难以辨认,且涉案假冒伪劣商品金额大、数量多、对人体危害大,司法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有效震慑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遏制伪劣香烟流通的危害后果,有效净化市场秩序,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烟草从业者们应当以案为鉴,在市场交易中不能为短期利益所蒙蔽,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白某某、李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至7月,白某某从湖南省岳阳市某公司李某处进购1450件桶装调和油(以下简称“调和油”),并让李某在该批调和油上张贴一级菜籽油标签后,冒充一级菜籽油销售给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某粮油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5.16万元,白某某获利2.64万元。因调和油有异味,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某检测应用中心抽检检验,经检测,该批调和油硬脂酸、棕榈酸、油酸、亚油酸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8月,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批调和油含有大豆基因成分。

2024年2月,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白某某、李某提起公诉。同月,万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乎民生。”食用油是人体获取能量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维持人体健康和正常生理功能至关重要,如长期食用不合格食用油,会导致人体功能减退,严重威胁人体健康。本案被告人白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调和油以次充好冒充一级菜籽油销售,李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其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深挖追诉上线2人,全部追缴违法所得,形成“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相关企业开展食用油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你点我检”食品快检进校园活动,发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线索2件。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全区进行食品安全排查,通过一体履职强化溯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案例六

胡某某等3人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胡某某、陈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城区开设23家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胡某某负责进货和机器设备维护,陈某某负责补货,章某负责经营管理、收取货款、支付开支。胡某某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7月1日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无药品批准文号但标示适应症、治疗或功能主治内容的性药品置于无人售货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2022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无人售货店内依法搜查并扣押了成人性药品共33种270余盒。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西地那非。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相关药品均为假药。

2023年4月,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胡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两万元不等;判处3名被告人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四十八万元,承担涉案药品销毁费,并在安顺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公告持有假药的消费者自行销毁以消除危险。被告人胡某某等3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但不法分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无批准文号的药品置放于无人售货店内销售,致使大量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药进入市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检察机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售卖假药等涉药品安全类行为准确定性,将说明书上标示适应症或适应人群等与药效、成分不符的,认定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公益”覆盖式融合履职,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药品安全经营环境。聚焦无人售货店产品质量及安全责任主体等问题,深入剖析案发领域监管漏洞,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全市无人售货店售卖产品质量及相关资质许可情况,为全市无人售货店安上“安全阀”。

案例七

杨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被告人杨某、何某某、甘某某商议假冒云南某种子有限公司“正大牌”玉米种子销售牟利。后三人租赁生产厂房、购买机器设备及本地玉米粒,并经他人介绍联系广东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仿制云南某种子有限公司“正大808”“正大719”“正大811”玉米种子包装袋5万件。同年2月,杨某、何某某、甘某某使用仿制包材对所购玉米粒进行包装后销售给本地农户,非法经营数额23.93万元。经云南某种子有限公司认定,该假冒商品侵犯云南某种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西南州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杨某等3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杨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等3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本案中,杨某等人为非法牟利,购买本地玉米粒、生产设备等,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玉米种子后销售到册亨县、兴义市等地,涉及农户上百户,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坚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围绕假冒玉米种子来源、生产设备、包材提供、生产销售等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实现假冒种子从包材提供到生产销售全链条打击,追捕1人,引导公安机关另立案查处4人,捣毁了制假售假源头。同时,检察机关多次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检查及宣传活动,通过检察官说法、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以案释法,引导生产、销售主体依法生产经营,向广大农户普及分辨真假农资的技巧,助力农户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营造好打假护农的社会氛围。

案例八

马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安徽省蚌埠市一作坊内,按照7:3的比例在合格豆粕中添加麦麸、米糠等辅助小料生产加工伪劣豆粕,并冒充中粮某品牌豆粕出售,销售金额共计40.8万元。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某粮油经营部赵某某明知上述豆粕系伪劣产品,仍5次大量购进并销售给多名农村养殖户。2022年3月4日,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赵某某处扣押尚未销售的伪劣豆粕共计683包,外包装标识产品成分保证值粗蛋白含量为大于或等于43%。经遵义市质量检测院检测,被扣押的伪劣豆粕粗蛋白含量仅为25.24%。

2023年7月25日,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甲、马某乙、赵某某3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甲等3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农产品后续质量及农村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掺杂、掺假伪劣饲料粗蛋白含量不符合产品标准,会导致产蛋鸡出现不同程度死亡及产蛋量下降,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扰乱农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通过引导侦查固定证据,针对本案被告人生产地不在本市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实现对生产者、销售者全面打击,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农资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同时注重追赃挽损,深入走访调查农户损失情况,促使3名被告人共向受损农户赔偿53万元,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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