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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方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包装材料案。2023年10月9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对当事人方某的出租屋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发现5031个贵州茅台酒酒瓶以及大量茅台系列酒盒、手提袋、飘带等包装材料,货值21177元,现场还有氢氟酸(脱标水)、穿线针、漏斗等工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酒瓶及包装材料均为假冒。当事人方某销售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包装材料、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谭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案。2023年12月5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其从当事人谭某某处购进的贵州茅台酒,怀疑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谭某某销售给举报人的67件共计402瓶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7041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贵州茅台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涉案货值巨大,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12月15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开阳县公安局处理。

3.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魏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2023年11月22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投诉,对油榨街展销会上魏某经营的牛肉摊位进行检查,该摊位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摊位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抽检的肉类食品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魏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安装材料损害消费者权益案。2023年8月1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贵阳市公共服务热线转办案件,消费者反映其在商家李某某处订购门窗,李某某在安装过程中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安装材料。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材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李某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安装材料、在责改期限内未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处以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5.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省幸福里城市服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3年9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州省幸福里城市服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双龙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货架上待售的“口水娃牌香卤味莲藕”“聚奇味牌香辣豆角”已经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召回违法产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云区福百弘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8月11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白云区福百弘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长沙臭干子”“辣本营-芝麻烤翅味(调味面制品)”“铜锣烧(夹馅蛋糕)”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白云区福百弘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7.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阳县隆庆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的组合烟花案。当事人开阳县隆某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组合烟花(金玉满堂),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引燃装置-引燃时间”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结论判断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组合烟花,货值金额20400元,且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组合烟花、罚款34680元的行政处罚。

8.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文县龙场镇软体家具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2023年3月23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修文县龙场镇软体家具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放有大量记录了住宅小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具体门牌号等信息的电子表格。另在前台发现记录有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及拨打电话后业主反馈信息的记事本。经查,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信息973条用于家具销售的电话推销。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9.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春天壹玖柒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当事人贵州春天壹玖柒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违法产品共计300瓶,销售价格为381元/瓶,违法经营额114300元。当事人贵州春天壹玖柒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43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宋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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