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并发布公告(2023第14号),同意对《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16年1月1日《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全省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有力推动了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发展。根据2021年国土“三调”成果变更数据显示,我省全口径湿地面积385万亩,约占国土面积1.46%。从湿地面积来看,我省是湿地资源总量不大,但生态区位极其敏感,是两江上游的重要屏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水生态案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持续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在全国率先完成《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构建起了多部门协同保护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草海、鸳鸯湖等省级重要湿地持续获得中央预算内项目支持,有效助力湿地系统性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大幅提升,已实现73处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估全覆盖,省级重要湿地监测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国家湿地公园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窗口、地方靓丽的生态名片,阿哈湖获得国家林草局、科技部授予的“国家林草科普基地”,草海的黑颈鹤迁徙直播在央视、新华网等国家级主流媒体获得良好反响。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纵深推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湿地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特别是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地方性法规需要依据上位法和相关政策最新要求等作相应修改和补充完善。2022年7月,《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预备计划。为高效推动条例修订工作,省林业局牵头成立修订起草小组,积极组织筹备相关工作。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高度重视《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先后组织赴省内外开展多次调研和考察。经多方努力,《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内容最终于2023年11月正式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共计5章35条,本次修改重点对与上位法《湿地保护法》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一是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二十条,对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进行明确禁止;二是删除第三十三条,涉及行政处罚额度较上位法偏低;三是对原《条例》中湿地定义、湿地保护原则等九条内容进行修改,确保与上位法要求一致。
记者: 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