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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对困难群众实现动态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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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以来,贵州省坚持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全省各类困难群众实现动态应保尽保,累计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及实施医疗费用救助120.71亿元,惠及困难群众5414.46万人次,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贵州省制定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23年1月起正式施行。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在救助对象范围、资助参保、救助力度、统筹层次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有效促进救助水平持续提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扩大救助范围,实现困难居民和职工全覆盖。

根据困难程度不同,将城乡困难群众分为四类救助对象:第一类人员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第二类人员为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总称);第三类人员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第四类人员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明确了各类对象的认定部门,还将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

优化参保资助,促进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对救助对象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帮助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按就高、不重复资助原则,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

加大救助力度,降低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进一步优化各类人员救助标准,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四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分别按100%、70%、60%、50%比例救助。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每年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费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经以上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象,个人还可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具体倾斜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强化综合保障,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公平普惠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大病保险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提出慈善救助、职工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提高制度综合保障能力。并促进部门协同,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高额医疗费用“双预警”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普通城乡参保居民全部纳入高额医疗费用预警范围,通过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来源:贵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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