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2年1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2023年4月26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我省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提供有力支撑。
一、关于《办法》出台背景
201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我省政务数据“聚通用”水平大幅提升,数据汇聚量、共享交换次数实现几何级增长,获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试点省、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省、数据直达基层试点省,成为全国省级政府数据开放A类地区。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建立数据协调机制、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等重要文件,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2020年我省颁布的《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暂行办法》需要进行修订。
二、关于《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1章53条,覆盖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全过程,与此前《暂行办法》相比,新增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调度等两个章节。
(一)总则
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范围、各方数据管理职责,强化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平台的支撑能力。
(二)数据目录
建立省、市、县数据资源目录分级管理模式,将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列入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内容。基础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编制并维护,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要负责的省级政府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三)数据采集
落实国家“一数一源”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按职能依法采集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四)数据存储
明确非涉密政务数据统一存储到政务云平台,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存储等管理工作。
(五)数据共享
落实国家“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要求,建立共享责任清单,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
(六)数据开放
建立开放责任清单,明确提供部门开放数据的工作时限,细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开放数据的途径、程序等。
(七)数据授权运营
建立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授权运营主体和流程,强化授权场景、授权范围和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在安全可控前提下,释放数据价值。
(八)数据调度
强化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政务数据统筹调度的主体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数据统筹管理和调度体系,畅通数据供需对接通道。实施“数据专员”工作机制。构建数据属地回流机制。
(九)数据安全管理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相关单位数据安全责任。
(十)监督检查
明确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评价、考核和发布机制,每年组织评估。
(十一)附则
对提供公共服务的水、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关于《办法》主要举措
一是体现贵州特色,完善“数据专员”工作机制,强化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夯实我省“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大数据管理部门保流转”调度机制。
二是细化落实《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存储、编目、共享、开放、元数据标注等规范化管理要求,使工作更有可操作性。
三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明确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开发形成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服务和产品,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文件原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3号)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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