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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记者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贵阳市日前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其他城市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根据实施细则,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七)符合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阳市明确,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可贷额度参照贵阳中心单缴存职工家庭政策执行,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按照贵阳中心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购房人(含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中心、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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