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规范生产性用火管理 筑牢森林草原安全防线
近日,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加强生产性用火管理实施计划烧除的指导意见》,从烧除对象、时段、程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推动计划烧除工作科学、安全、有序、规范开展。
《意见》的出台,旨在破解当前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火源管控力度不够”的问题。《意见》明确生产性用火管理规范,既主动降低火灾风险,又防范大气污染,同时保障群众合理农事用火需求,实现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的协调推进。
在烧除对象管理上,《意见》明确,林耕结合部的枯枝落叶、杂草,田边、地埂的杂物等可燃物烧除,以及防治病虫、鼠害等烧除行为均纳入计划烧除管理范围。烧除区域需严格避开危化园区、铁路(高铁)、输配电设施、油气管线、加油站等重点目标设施,以及国有林场、各类保护地、城镇面山、“中国天眼”等重点区域和秸秆禁烧区。对禁烧区域,《意见》要求采取可燃物清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从源头降低风险。
烧除时段的把控是安全与环保的关键。《意见》要求严格落实“三烧三不烧”原则,即“报备烧、定时烧、盯着烧,高温大风时段不烧、空气污染预警期间不烧、危险区域不烧”,明确计划烧除时森林火险等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二级。为平衡安全与空气质量,各地可采取“错时、错峰、轮烧、限量”等方式,严防区域性污染。在时间安排上,原则上需于当年11月至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计划烧除。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提前制定县级计划烧除总体实施方案,明确烧除对象、区域、时间、监管措施、应急准备等内容,工作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组织。在报告制度方面,个人农事用火需提前告知村(居)委,由村委统一组织并向乡镇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因营造林、工程建设等需烧除的,需报乡镇同意并向县级林业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一烧一报”。《意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报告、未落实安全措施擅自烧除,杜绝违规野外用火。对未报告擅自烧除、扩大区域等行为,一律按违规野外用火处理,造成火灾或危及重要设施安全的,依法严肃追责。
为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落实,《意见》指出要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各级林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其中,林业部门负责指导调度和总结;农业农村部门抓好农事用火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协助林缘农事烧除;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发布火险预报,明确可烧时段,协助应急准备;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空气质量,下发污染预警,指导分时段防治。各地需建立计划烧除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重点盯防往年防火问题突出区域,抓重点、补短板。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计划烧除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通过科学统筹、严格监管、协同联动,将有效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保障冬春农业生产有序开展,为生态安全与农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记者 干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