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天气津贴。其中,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2.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照执行。
3.发放标准:
①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②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
来源:百姓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