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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合作企业和项目均须满足相应条件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实施。其中规定,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需要满足项目合法合规,建设资金落实,施工正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项目开发企业已就该项目至少与1家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开展住房贷款合作。

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无重大负面信息,信用良好,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担保能力,并自愿为购买其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至办妥抵押权登记且受委托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之日止。二是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房项目准入条件是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并且开发企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合作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反馈合作项目的资金运营、施工状况、工程进度、权证办理等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做好本行公积金贷款期房项目准入后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了解开发企业经营状况、担保能力状况、项目施工进度、销售等情况,做出风险评估后,按季报送贷款管理处。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存在重大诉讼纠纷、经营出现异常,合作项目工程出现停工、司法查封、受委托银行认定存在风险停办商业性住房贷款等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认定为风险项目。市公积金中心成立贷款风险项目处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风险项目处置措施。

记者 商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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