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贵阳贵安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贵阳贵安中小学
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贵安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机制。
一、举报受理
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举报依托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统一受理。学校、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经初步核实后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贵阳贵安辖区内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校园食堂、校内食品小卖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食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涉嫌犯罪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生食类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八)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4.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告知方式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等级
1.一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3.三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二)举报奖励金额标准
1.重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部门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
2.一般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一般违法行为指举报事项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给予警告或较大数额以下罚没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级、二级、三级举报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为5万元。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3.其他
教育部门应鼓励学校及校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反映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问题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二)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三)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二)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奖励机制由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教育局解释。
(六)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来源 贵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