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行为,强化平台与商家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予以公布第二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岩区某餐饮店未配备使用“三防”设施、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定期维护冷藏冷冻设备案
2025年5月7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未配备使用“三防”设施、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维护冷藏冷冻设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观山湖某餐饮店使用生猪血冒充精品鸭血经营案
2024年12月2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表明观山湖区某餐饮店向某食品经营部采购的“鸭血”实为“猪血”一事。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某食品经营部建立的微信群下达“鸭血”的需货定单。2025年1月14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精品鸭血报告显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鸭成分。
当事人使用生猪血冒充精品鸭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乌当区某餐饮店对配送的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进行封装案
2025年5月,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乌当区某餐饮店在对配送的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进行封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配送的食品应当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等方式进行封装。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瞿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