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园的饮食健康与安全,贵阳市教育局制定了《贵阳市中小学集体用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4日
邮箱:
jyjrongmeiti@guiyang.gov.cn
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邮箱反馈到贵阳市教育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贵阳市中小学集体用餐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生餐营养指南》《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学生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对中小学校集中用餐组织管理、供餐基本要求、食品安全管理、校外供餐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人员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民办学校、幼儿园的集体用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财政、发改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面提升学校集体用餐的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织领导学校集中用餐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学校食堂建设、设施设备改造的投入力度,统筹校外配餐、食材配送企业招投标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评价考核。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将发现的风险隐患、抽检不合格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农业农村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五)人社部门。负责参与指导各级学校制定食堂工勤人员薪资分配方案及人员技能培训,确保食堂人员队伍稳定和技能水平提升。
(六)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膳食经营监管,发现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协助做好学校食材询价工作,提供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信息;支持普通公办高中改善供餐条件。
(八)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直供学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产品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九)公安机关。负责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立案追责,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相关舆情和网络谣言等进行监测,协助对突发事件进行妥善处置。
(十)学校。严格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集中用餐陪餐、配送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饭菜质量监督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第三章 供餐要求
第五条 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办学校实行食堂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学校食堂供餐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校不具备建设食堂或食品加工场所的,须由学校向区(市、县)教育局报备,通过从配餐企业订餐的形式为学生解决集中用餐需求。各区(市、县)教育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应组织学校、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校外配餐企业(单位)的基本准入条件如下:
(一)校外供餐单位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三)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四)配备至少1名具备相关资质的营养师;
(五)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监督和成本调查,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校外供餐企业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所和条件,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餐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证提供餐饮服务加工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建立食品加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部门和服务学校。贮存、消毒、运输等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一般应安装车辆行动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运输过程中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建立校(园)长月调度、食品安全总监周排查、食品安全员日管控风险排查体系,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第八条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第九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学校应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实施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90天以上。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第十一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第十二条 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第十三条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如实记录。采购的初级农产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学校食堂要参照《贵州省中小学、托幼机构及养老机构高风险食品目录》,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学校对供应商配送的食材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定期对验收人员进行轮岗验收,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坚决退回。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五章 校外供餐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同校外供餐企业签定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须详细列明配餐标准、配送方式、餐具消毒要求、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地点、质量保证、服务要求等,对配送食品的原材料采购渠道作出规定,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事故伤亡赔偿条款、违约责任和质量监督等。配送合同须一年一签,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严格供餐配送管理
(一)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二)运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保温和冷藏设备,确保食品不得在8℃—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2.需要冷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按有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对食品进行再加热,且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三)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容器应有封装标识,并在表面注明加工单位、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和营养标识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加强配餐日常监管
(一)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配餐食品的查验,对配送到学校的每批次餐食进行逐批验收,核对餐盒标签信息,重点检查食品感官、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合格食品要坚决退回,并完善记录。按照留样对配餐食品按规定量留样48小时以上。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学校要设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储存、分餐场所,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就餐环境整洁卫生,提醒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集体用餐监管,建立信用档案。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供餐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满意度低于80%,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满意度低于60%的;
(六)擅自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或存在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等违约行为;
(七)拒不接受、不配合、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八)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上述内容应当在供餐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堂工勤人员。寄宿制学校食堂工勤人员:在校学生2000人以上的,比例为30-50:1;在校学生1000至2000人的,比例为40-60:1;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的,比例为60-80:1。非寄宿制学校食堂工勤人员:在校学生2000人以上的,比例为70-80:1;在校学生1000至2000人的,比例为80-90:1;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的,比例为90-100:1。食堂工勤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动态管理、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工勤人员工资、社保等,由属地财政统一保障,纳入财政统一预算。非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可纳入供餐成本。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二)实行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将检查情况。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分餐场所内吸烟。
(四)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要参与不少于4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具有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食堂食材采购。由各区(市、县)具体负责,参照《贵阳市学校集体用餐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供应商准入退出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学校食材配送供应商进行集中招采。
第二十七条 食材询价定价管理。各地参照贵州省教育厅《全省中小学校学生餐食材询价定价工作机制(试行)》,由具体实施招标的主体单位牵头,成立由教育部门、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学校、配送企业等组成的询价小组,每月深入辖区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地调查食材价格,对米面、蔬菜、粮油、肉蛋、干货调料、水果牛奶等多种食材类型进行现场询价,每次询价参与人数至少七人及以上(含学校、家长代表、供应商代表),在不少于三个以上的地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进行价格调查,对询价结果进行汇总测算,根据实地走访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学校食堂食材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食材供应质量和价格的公正性,实现食材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实现学生餐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各区(市、县)教育局应组织学校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终止供货合同。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县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国库专户封闭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缴纳的“X”部分资金和其他自办自管学校食堂伙食费应纳入学校财务或县级教育部门“校财局管”核算中心的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学生餐费统一纳入贵阳市学生餐资金监管平台管理,月底缴纳次月餐费在平台进行专户管理,待当月就餐完成核对后由平台拨付至供餐企业。实现收取到拨付全过程闭环监管。
第三十二条 自办自管经营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三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收支结余按学期据实清算,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等,严禁挪用。要及时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食堂伙食费应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学校具体需求、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因物价水平波动或家长要求需对伙食费进行调整的,按照发放家长征求意见书,80%以上家长反馈意见——校务会研究,聘请第三方进行成本核算,启动调整伙食费程序——召开“餐标调整”专项会,发放伙食费调整意见书,家长同意比例达到80%以上——学校收集整理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试运行,公布收支情况,家长无意见建议,按照调整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九章 营养健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学校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原则,教育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卫健、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的日常监管。持续开展春、秋季专项检查,在新学期开学前后对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 区(市、县)要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校长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及时向属地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按照每学年开展一批学校、校外配餐及食材配送企业专项审计,三年完成一轮学校及校外配餐企业专项审计全覆盖的原则,从食堂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成本核算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方面,对所辖学校及校外配餐企业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外配餐企业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落实陪餐管理。持续落实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各级政府部门、学校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五方自费陪餐制度,实行“三同”,即同地点、同时间、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学校不得给陪餐人员“开小灶”或者额外加餐,陪餐人员应与学生同餐同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学生膳食经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当建立用餐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好“五公开”,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配送单位、学生菜谱、食材验收、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等信息。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置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形成师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的良好局面。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第四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
第十一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五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区政府和卫生计生、疾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十三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区、市、县教育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