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修文某食品经营部作虚假商业宣传案。2023年6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某食品经营部开展检查。经查,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雪莲干细胞小分子肽”是普通食品,其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消费者(主要为老年群体)宣传“雪莲干细胞小分子肽”可以降血糖、降血压、止血、愈合伤口,具有治疗肩周炎、静脉曲张等疾病治疗功效。该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食品经营部罚款7万余元。
【案例二】
修文某食品超市作虚假商业宣传案。2023年2月,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修文某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利用ppt等方式对经营的羊奶进行宣传,宣传对象主要为老年群体,宣称经营的羊奶可提高人体免疫力,有疾病治疗功效。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罚款1.8余万元。
【案例三】
修文县扎佐街道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磷酸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2023年4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扎佐街道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磷酸钙经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资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对该农资经营部罚款1.5万余元。
【案例四】
修文某工艺品店商业贿赂案。2023年7月,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修文某工艺品店的进行检查。经查,该工艺品店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与导游约定,导游带来的游客购买该工艺品店销售的玉石、翡翠、珠宝后,该工艺品店将游客购物金额按比例作为佣金返还给导游。该工艺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工艺品店罚款6万余元。
【案例五】
贵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案。2023年8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该公司多名检验人员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罚款1万余元。
【案例六】
修文县某烤鱼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3年4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某烤鱼店进行检查。经查,该烤鱼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产品编号为00773的电子计价秤用于江团烤鱼销售的称重,所称重量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检定人员现场对该称进行检定,发现该称准确度被破坏。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餐饮店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计量器具并罚款1万余元。
【案例七】
修文县六广镇某榨油坊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3年3月,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修文县六广镇某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查明,该榨油坊生产的菜油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榨油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3kg该榨油坊销售的菜籽油并罚款人民币1.5万余元。
【案例八】
修文县扎佐街道某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过期化妆品案。2023年8月,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修文县扎佐街道某副食店开展检查。经查,该副食店销售的清扬洗发露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鉴定为侵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经营商品11瓶,罚款0.3万余元。
【案例九】
修文县扎佐街道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3年4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对修文县扎佐街道某眼镜店现场检查。经查明,该眼镜店治疗室的货架上摆放有“海昌”牌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护理液2种第三类医疗器械,该眼镜店现场未能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该眼镜店销售的软性亲水接触镜106盒、隐形眼镜护理液29瓶,并罚款3万余元。
【案例十】
修文县某烤鱼店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案。2023年4月,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对修文县某烤鱼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该烤鱼店为了获取额外利润,使用编号为8412的电子计价秤用于江团、草鱼的称重,所称重量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烤鱼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破坏其准确度的产品编号为8412的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4万余元。
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以治理市场乱象为重点,切实关注民生,采取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创建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