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公平适度、规范统一的原则,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地区、分人群稳步推进改革,起步阶段实行市(州)统筹,条件成熟一家、启动一家,到2028年12月底前,全省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三、参保筹资
(一)缴费基数与费率。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控制在0.3%左右。其中,单位职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一致,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3%左右,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两者比例为1∶1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政策参保,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资助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办法执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
(二)筹资方式与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地区,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左右,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缴费费率减半,用5年左右时间过渡到0.3%左右,具体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群体提供资助。
四、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
(三)保障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四)待遇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满一定年限的参保人员,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建立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机制。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五)政策衔接。基金不支付非护理服务费用(如床位费、膳食费、取暖费等)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的医疗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运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起步阶段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以建立专家库等形式实施评估。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失能人员动态评估管理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探索适宜的支付管理机制。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申请、考核、退出规定。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
(三)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基金统收统支,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条件成熟后,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强化基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经办规程。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适时完善异地参保和享受待遇的规定。
(五)规范信息化建设应用。各统筹地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实现医保、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撑参保登记、失能评估、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统计分析等业务办理。
六、服务供给
合理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积极培育护理服务产业,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倡导居家和社区护理,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等专业的护理服务人员。鼓励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长期护理服务融合,引导增强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实施路径和配套支撑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七、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属地主体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推进,并在政策配套、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牵头指导各统筹地区在国家和省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制度启动实施后,不得自行调整政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批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省医保局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配合构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省税务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做好保费征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省残联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护理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