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2月5号)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民法典施行近五年来,贵州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937件,结案4576件。平均每年的一审案件数为703.8件,对于全省30870个医疗机构而言,进入诉讼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数量并不多。

“只要出现损害,就怪医院?”“医院篡改电子病历造成无法鉴定的,如何判?”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6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例如,何某因怀孕39周入住某医院生产,第2天产下一名男婴,期间由于何某没有母乳,值班护士曾对孩子进行奶粉喂养。孩子出生后第2天,亲属发现异常,孩子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法院经机构鉴定后认为,何某在医院住院期间存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不一致,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由于某医院对何某电子病历进行涂改,改变病历资料内容,导致相关机构无法完成鉴定,应推定医院有过错。何某作为孩子父母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导致延迟抢救,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当减轻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何某等70多万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管劲松指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目的是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公平正义。“对于医疗机构医师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能因无法鉴定而免除其责任。对于无证行医行为应当直接认定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要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避免‘只要出现损害后果就苛责医方’的不合理倾向,防止过度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