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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试行)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明确适用范围与遵循原则

《标准》适用于贵州省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层面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有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参照本标准主动进行备案、及时纠错,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公正、适当。

界定备案机构与职责

在备案机构方面,《标准》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民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接受备案的民政业务部门为备案机构。而县级以上民政法制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细化重大行政处罚判定标准

《标准》对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财产处罚类: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资格及行为限制类: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社会影响类: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罚。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规范备案程序与材料要求

对于备案程序,《标准》明确: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作出的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则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在材料提交上,县级以上民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案件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制审核意见书(表)、案件调查报告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备案审查与后续处理

审查过程中,备案机构可邀请律师、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必要时还可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备案机构需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且报送备案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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