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施行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生育、异地就医待遇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施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门诊)、住院、大病保险等其他方面的待遇政策。
通知指出,普通门诊待遇上,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元/次,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
在“两病”门诊待遇上,参保人员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在住院待遇上,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标准支付: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不能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次,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次,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次,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起付标准800元/次,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省级)起付标准1000元/次,支付比例为55%。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或因特殊原因未转为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此外,通知还就统一全省医保支付范围,统一慢特病门诊、特药门诊待遇,统一异地就医待遇,统一生育待遇,统一大病保险待遇,实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 商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