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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

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措施》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未成年人。

《措施》要求,建立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可送养儿童台账,符合送养条件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其监护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评估报告、“明天计划”项目支持开展的社会散居孤儿定期体检等,对其身心状况及个人意愿进行复核,在最有利于残疾孤儿成长的前提下,将其列入可送养儿童名单;建立收养意愿台账,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含其个人信息、收养意愿等内容的台账,为残疾孤儿匹配适合的收养人奠定数据基础。

稳妥开展收养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稳妥规范组织开展收养能力及融合情况评估,形成客观、公正、完整、规范的《收养评估报告》,为残疾孤儿慎重选择适合的收养家庭,并按照规定开展收养后回访。经双方认可,送养人和收养人可以保持经常性联系。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不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残疾孤儿能力的,存在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解除收养关系。

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被收养残疾孤儿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并可依收养人申请在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记者: 张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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