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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

省民政厅日前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明确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乡镇(街道)受理初审,村(居)委会协助,有条件地方可将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并由县级民政加强监督指导。

认定条件包括:未纳入低保、特困及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认定核算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家庭财产方面,名下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住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乘用车不超一辆且现值70000元以内,摩托车等现值在10000元以下;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刚性支出涵盖生活支出,即维持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医疗支出,经多种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依有效票据认定;教育支出,在各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公办标准认定;残疾康复支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个人负担费用,依票据认定;还有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存在拒绝配合经济状况调查、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通过不当方式放弃财产或费用,有高消费行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等情形的家庭,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内可获相应社会救助或帮扶,情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可取消认定。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应重新申请,前期无变化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精准识别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使社会救助资源更合理分配,切实保障困难家庭权益,推动贵州省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开展。(记者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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