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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直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版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资通〔2025〕5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房资中心)负责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六)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七)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和本行政区域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职工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依照前款第(四)(五)(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销户。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六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还贷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采取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并应当在下列时间内提出申请: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以非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在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以按揭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应当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第十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在租赁住房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四章 提取程序及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省房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省房资中心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省房资中心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省房资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

因向异地公积金中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原则上应由本人申请提取,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定位:贵州省直)进行委托授权委托他人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保证其行为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省房资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可向其所在单位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房资中心负责解释,省房资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发布办理须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房资通〔2020〕1号)、《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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