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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明起正式施行!

9月29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进行新闻发布。

《条例》坚持地方立法主动服从、服务于全市大局,及时将市委决策贯彻到立法工作中,积极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突出务实管用,将全市深入推进农村“五治”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全市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职责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助力乡村振兴,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部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相关工作的开展。在规划和管控方面,结合贵阳市农村实际,明确了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标准,以及附属用房的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

同时,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予批准情形等也作了详细规定。针对贵阳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条例》将此区域的建房情形作为特别条款单列,在保障村民刚需的同时,体现分区管控、分级管理原则。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时效,规范了乡镇政府定位放线职责和村级组织劝阻违法行为职责,还对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建设规范、建筑工匠培训和乡镇政府批后监管等作出规定,以提升住宅建设质量。

《条例》厘清了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职责,明确了从规划与管控、申请与审批、建设与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责任主体以及办理流程,有助于杜绝违法建设。通过规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宅建设管控和住房需求保障措施,满足该区域内村民的住房需求。同时,设置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的制度措施,提升工匠技能水平,保障住宅质量安全。

发布会上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对照职责要求,切实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将《条例》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扎实推进农村“五治”,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阳贵安实践新篇章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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