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食品安全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通过严查严处一批典型案例,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2023年7月6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云岩某生鲜店销售的菜籽油,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2023年8月16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汇川区某超市销售的菜籽油,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菜籽油为当事人开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成品菜籽油及原料菜籽油、没收违法所得6330元、罚款67228元的行政处罚。
2.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2023年11月8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对当事人贵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茶叶包装生产,产品包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售出的茶叶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6元、罚款16420元的行政处罚。
3.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阳市白云区某老年公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餐饮服务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4月1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贵阳市白云区某老年公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有过期“三友油面筋”1包、“红油郫县豆瓣”1瓶,且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及票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镇某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案。2023年12月21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清镇某鲜肉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使用了3盏可使生猪肉提色增亮的“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1月4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5.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线椒案。当事人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线椒,经抽检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线椒,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