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
《通知》明确,发生以下五种困难情形亟需救助的,可按规定实施“小额快救”:一是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个人或家庭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二是因火灾等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三是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导致严重受伤或死亡,责任主体暂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且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四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人员,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是其他急难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
申请“小额快救”后,经确认相关材料及急难情形属实,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并给予救助。办理时限自接受申请后一般不超过3天。自实施“小额快救”当日起6个月内,不能因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可按程序申请常规临时救助。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常规临时救助标准。对因突发事件、重特大疾病、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按单次1至6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遭遇其他困难情形的,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针对困难情形复杂、救助金额达到上限后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通知》明确可通过“一事一议”、个案会商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其中,困难情形特别复杂、生活困难特别严重的,可按规定给予每户每次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救助。
天眼新闻记者 向秋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