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8月15日起与法典同步施行。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了《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修订工作,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题论证会,两次征求各市(州)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官方网站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裁量基准修订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内容覆盖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处罚裁量方面,裁量基准全面落实过罚相当等要求,采取通用裁量加专项裁量相结合的方式,设置276种专项行政处罚裁量表,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违法行为全适配。细化、补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30种,新增21种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明确6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对相关行政相对人轻微违法行为给予更多容错纠错空间。裁量基准还优化了裁量公式及裁量因素,严格规范裁量工作程序,明确调查取证及裁量基准使用要求,并对双罚制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裁量方面,裁量基准修改完善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14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内容。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方面,裁量基准明确了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和解除条件。行政检查裁量方面,裁量基准对标规范涉企检查等新要求,对现场检查的方式、程序、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新修订裁量基准的施行,统一了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尺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的裁量程序,将有效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美丽贵州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天眼新闻记者 干江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