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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推行民政干部和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制度

4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民政干部和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养老机构推行。

《制度》明确了陪餐范围。全省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

《制度》对陪餐人员陪餐频次和方式提出了要求。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结合基层调研、明查暗访等工作,到养老机构自费陪餐并检查指导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分管负责同志和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市(州)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不定期到养老机构进行自费陪餐并检查指导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干部结合县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养老机构包联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调研指导并自费陪餐,全面了解老年人就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养老机构及时解决整改,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6次。全年辖区内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陪餐应实现全覆盖,每季度每个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至少有1次民政领导干部陪餐。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与老年人一起就餐不少于1次,主动了解老年人就餐情况。鼓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自费陪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老年人健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陪餐发现的问题,养老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

针对陪餐要求,《制度》规定,陪餐人员应按标准现场缴纳伙食费并保留支付凭证,伙食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在院服务对象早、午、晚餐人均标准统一确定,养老机构应设置收款码,不得由个人收取或截留,收取的费用需用于老年人膳食,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老年人膳食经费。陪餐人员应实行“三同”(即同地点、同时间、同标准)就餐要求,不搞特殊待遇,不能单独点菜、加菜,不另设餐区。

记者: 谢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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