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优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核心,重点围绕社会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弊”为主攻方向,紧盯民生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权假冒、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守护消费”相关案件9009件,案值2380万元,罚没2884万元。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案
2025年1月10日,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铜仁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消费欺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奢侈品交易。2024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卡地亚蓝气球腕表(42毫米表款,自动机芯,精钢)2019年生产款假冒2023年生产款卖给投诉举报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的违法行为。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2024年12月7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周某某经营的水果摊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摊位使用的电子台秤具有作弊功能,经长顺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依法鉴定,该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盘州某烟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4瓶“习酒窖藏1988”和22瓶“贵州茅台酒”无进货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习酒”及“贵州茅台酒”的商标专用权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南州三都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都县某某副食店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5年3月18日,三都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三都县某某副食店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长春牌电线电缆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电线电缆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该电线电缆为未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三都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0月17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某建筑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对涉案电梯开展检测业务工作,遂向贵州某某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阡分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黔东南州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雷山县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5年4月1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雷山县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经检验,该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和总养分三项指标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使用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作为产品质量标准,但产品质量不符合该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22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长顺县某电动车行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后,自行非法改装后销售。经检验,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机动车维修中心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产品案
2025年7月2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某机动车维修中心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其所销售的“绿源”电动自行车安装型号为6-DZF-20的铅酸蓄电池。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应使用的铅酸蓄电池型号为6-DZF-12(48V 12Ah)。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擅自将6-DZF-20(48V 20Ah)的铅酸蓄电池改装进该电动自行车中,同时未按照规定对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甸县某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6月6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罗甸县某某奶茶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现场检查过程中经营者也未主动向进店就餐的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毕节市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纳雍县某购物中心经营标签涉及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纳雍县某购物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人参酒”,其外包装标签上标有“补气、安神”等内容。经查,“补气、安神”为中医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涉及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贵州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