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进一步深化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层级,赋予地方更多用地自主权,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效率,现就授权和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将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按照行政管理区域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行政管理区域范围,省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授权不包括我省承接的国务院授权审批事项。
(二)将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各市(州)承接的权限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在各市(州)承接的权限内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
(三)将各市(州)用地审批行政管理区域内,除我省承接的国务院授权事项所涉区域范围外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要求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强化审批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部门协同,严格执行国家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落实计划管理改革新规定新要求,严格按照管理区域,依法依规做好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和工作无缝衔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时,一并承接授权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在承接省级土地征收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时,一并承办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具体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和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办理授权或委托审批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或“业经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字样,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税务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文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对涉及委托批准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文件为省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文号为在黔府用地函文号中加注市(州)级行政区简称、以管理区域按顺序编号,即:“黔府(××)用地函〔×××〕××号”,批复文件加盖分地区的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即:“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对只涉及授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批复文件为市(州)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加盖市(州)人民政府公章(或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各地用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智能化审批系统平台建设,落实建设用地“一张图”全流程全过程管理,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加强对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连续抽查评估不合格的市(州),报省人民政府收回授权和委托;对不按规定审批用地的,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用地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