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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共贵州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为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紧扣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中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修改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草案、贵州省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围绕增进民生福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条例草案、贵州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贵州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预备修改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围绕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预备修改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林长制办法。

做好清理涉及的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打包修改、废止工作。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提请省委审议。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和运用,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加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注重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大审查纠错力度,提升备案审查质量和能力。

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继续与周边省份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实践。进一步优化立法模式,用好“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满足实践所需。坚持立法与普法有机结合,根据立法各环节的特点和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文本起草、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立法项目,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送审稿相关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当分别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单位要积极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送审稿报送前,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省司法厅沟通,说明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省司法厅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要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加强会商研判和督促指导,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对于立法项目中矛盾焦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防止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起草单位清单

 一、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省教育厅)2.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省公安厅)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省林业局)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5.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省烟草专卖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项目(3件)

1.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修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2.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技厅)3.清理涉及的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打包修改、废止工作。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2件)

1.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2.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省科技厅)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省民宗委)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省司法厅)5.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省司法厅)6.贵州省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暂定名)(省自然资源厅)7.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草案)(暂定名)(省生态环境厅)8.贵州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贵州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10.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水利厅)11.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12.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13.贵州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草案)(省退役军人厅)14.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省国家安全厅)15.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6.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17.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统计局)18.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19.贵州省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20.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省林业局)21.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省广电局)22.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省红十字会)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2件)

1.贵州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2.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改)(省公安厅)3.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修改)(省司法厅)4.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修改)(省司法厅)5.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修改)(省司法厅)6.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改)(省司法厅)7.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改)(省交通运输厅)8.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修改)(省卫生健康委)9.贵州省林长制办法(草案)(省林业局)10.贵州省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省气象局)11.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省气象局)12.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改)(省地震局)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根据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此外,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省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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