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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记者3月27日从贵州省水利厅获悉,《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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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七章,涵盖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工程管理维护等内容,着力于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群众长久受益,《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推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便民化服务。农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工程或者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地表水。水源地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备用水源。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明确管护主体,鼓励组建或者引入专业化供水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管理。《条例》还对水质检测、工程维修养护、供水服务上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护好农村供水设施设备,《条例》对故意损坏、破坏供水设施等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对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让“白纸黑字”成为护航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的强大屏障。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向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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