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4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按不超过原约定标准2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交付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货币补偿或调整为其他房源安置。
近年来,随着贵州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量大面广、时间跨度长、历史遗留问题多。部分地区存在征收程序不够规范、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拖欠补偿款、逾期交付安置房、超期过渡费加重地方财政负担等问题,部分项目还存在大拆大建、圈而不动等现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也不够充分。为进一步统一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贵州在整合现行法规政策基础上制定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应遵循三项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科学决策、量力而行;坚持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其中,要求确保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全部落实到位后,再有序推动征收工作,补偿费用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拖欠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逾期交付安置房等行为。在规范征收程序方面,《指导意见》对征收范围确定、房屋调查认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房屋价值评估等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范。征收补偿方案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并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天眼新闻记者 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