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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不能“共享”,龙虾不能“冒充”!贵阳公布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9月4日,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期聚焦伪造小餐饮登记证、出借证照、伪造健康证明、经营过期食品和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各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一: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姚某某伪造《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吕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经营的三家餐饮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均系伪造。经查,上述伪造证件均由姚某某制作提供。三家餐饮店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入网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姚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案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办,目前姚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同时,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十三条,依法对上述三家涉案餐饮店的无证经营行为,均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不仅查处了下游的无证经营商户,更溯及伪造证件的源头,彻底斩断违法利益链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切勿以身试法。入网餐饮必须证照真实、资质合规,任何造假、借证行为终将被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精准打击。

案例二: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面条销售店出借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排查,发现美团外卖“某某饭”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叶面条销售店”(经营者李某某),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面条加工销售及食品零售,与店铺实际从事的炒菜、盖饭等餐饮服务明显不符。经查,当事人李某某的面条销售店主营生面条加工销售,从未从事餐饮服务或开设线上店铺。2026年1月底,当事人将上述证照无偿出借给周某,周某在另一地址用借来的证照注册经营“某某饭”网络餐饮店,出借过程中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周某主动下架店铺,未收到投诉举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牟利、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上述相关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专属性,出借、转让均属违法,即便无偿亦不能免责。警示广大经营者,证照绝非可随意流转的工具,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实际经营者应依法申办与实际经营相符的许可,网络平台须严格落实证照与实际经营一致性的核验责任,杜绝人证不符商户入网。

案例三: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者未取得合格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9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监督检查,发现某餐饮店公示栏公示的经营者健康证显示“有效期内”,但扫描二维码查询结果显示该证已失效。经查,当事人通过他人使用软件篡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并冒充合格证件公示以规避监管,构成未取得有效期内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有效期内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相关证件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绝非法外之地,伪造健康证明属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核查健康证明,严禁安排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作业,更不能伪造健康证明。

案例四: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烙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甜面酱3瓶、十三香1盒。另查明,当事人搬离原经营地址后未重新申办许可,沿用已失效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在此期间通过网络外卖平台接单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一是对无证经营零容忍,经营场所变更必须同步更新证照,沿用旧证或无证经营已触碰法律红线;二是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必严惩,在操作区存放过期调料,已构成违法事实。餐饮从业者务必做到证照齐全有效、食材管理规范,建立定期清查制度,杜绝侥幸心理。

案例五: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冒菜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4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第三方平台上乌当区某冒菜店购买“麻辣龙虾球”,该商品在销售页面明确标示配料及商品名称为龙虾,但实际原料并非龙虾,是其他肉类冒充。经查,当事人在第三方外卖平台销售的“麻辣龙虾球”实为“龙虾味球”,其主料为“鱼糜”,与该店在销售页面标示的配料(龙虾)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任何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领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天眼新闻记者 瞿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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