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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以法治力量保障“住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是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和安居乐业最基本的条件,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贵阳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是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贵阳市落地落实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贵阳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责任担当和法治智慧。

“《条例》的制定,目的就是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行业专家认为,这是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贵阳实际,对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和安居乐业的积极回应。

长期以来,贵阳市农村房屋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严重威胁农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散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不明确,规划引领作用发挥不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不明确,村级组织作用发挥不足,村民住宅安全建设规范意识不足等问题,《条例》对上述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同时,明确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村级组织职责,实施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服务工作。

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如何规划与管控,《条例》明确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生态保护、地域特色、文化传承、村庄风貌、乡村旅游等要素,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同时,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活动作为特别条款单列,为全市依法保障农村村民刚性需求、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还有许多条款具有开创性意义,充分体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探索实践。

如为补充、细化上位法对规划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与源头管控要求,《条例》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层高的标准等作出规定。为保障村民放置农具、家什、庄稼等生产生活需要,还对村民附属用房进行规定,明确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一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如何在宅基地定位放线范围内建设住宅?范围谁来定?要不要收费?

对此,《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宅基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确定住宅建设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农村村民应当在宅基地定位放线范围内建设住宅。

此外,《条例》还鼓励农村村民委托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修建住宅;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记者 任莉 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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