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2024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公告
为不断提高我县学前教育公办普惠学位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善育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修文县2024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划片招生原则。全县划分为十个招生区域,各公办幼儿园招收划片区域内户籍、满足政策照顾条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域内购房或务工(经商)的适龄幼儿。县城区域、扎佐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原则上不能相互转园。
(二)户籍为主原则。各公办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户籍幼儿入园,当学位不能满足划片区域内户籍幼儿入园时,根据落户时间先后顺序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保障对应小区业主子女入园。
(三)逐级保障原则。在优先保障划片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后,按照满足政策照顾条件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域内购房或务工(经商)幼儿两个层级顺序进行保障;每一个层级出现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采取在该层级内抽签(摇号)的方法确定学位,则下一层级不参与抽签。如有空余学位时,幼儿园应及时放宽招生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实现计划内满员招生。
(四)家长自主选择原则。家长根据保障顺序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所幼儿园进行登记。第一次未能入园的,可到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进行二次登记。
二、招生对象
(一)学龄条件
1.小班:年满三周岁,即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出生;
2.中班:年满四周岁,即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
3.大班:年满五周岁,即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
(二)其他条件
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的适龄幼儿,均可以在划片区域内公办幼儿园进行登记(以下条件不叠加使用)。
1.户籍条件:适龄幼儿户籍于2024年6月30日前落户在现居住地。
2.政策照顾条件:(1)解放军、武警、消防、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提供解放军、武警、消防、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所在单位或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盖章签字证明材料)
(2)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儿童本人。(提供残疾证)
(3)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或本人。(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公安或综治等部门出具的盖章签字证明材料)
(4)本县户籍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的子女。(提供农业农村局的出具盖章签字证明材料)
(5)本县户籍建档立卡脱贫户的子女。(提供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出具的盖章签字证明材料)
(6)“拆迁安置户”的子女。(提供城更中心、征收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出具的被征收盖章签字证明材料或选房证明)
(7)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包括持有省、市人才绿卡的人员)。(提供经所在单位或修文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或县委组织部出具的盖章签字证明材料)
(8)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股东)子女。(提供招商引资协议、营业执照和股份证明材料)
(9)“十星级文明户”子女。(提供2024年第2季度县级颁发的“十星级文明户”证书原件)
(10)退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参战退役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部队战区级(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退役军人子女;部队服役期间,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边疆国境县(市)、边远三类地区和在国(境)外执行任务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服役连续三年或累计五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子女。(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符合条件的盖章签字证明材料)。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内购房、务工或经商。(1)父母在现居住地购置有效房产的,提供有效房产证、购房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证(其中任何一种即可);(2)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务工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证明、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划片范围内缴纳的社保<“五险”>的证明。(3)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经商:提供营业执照。
三、招生流程(详见各公办幼儿园发布的招生公告)
第一阶段:
1.各幼儿园按照招生条件和工作要求,根据学位情况确定登记对象。7月10日前在幼儿园门口张贴招生公告,载明招生人数、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家长根据各幼儿园招生人数、登记对象,自行选择1所幼儿园进行登记。
3.各幼儿园按照招生原则确定学位,并告知家长。
第二阶段:
1.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再次向社会发布招生公告。
2.未取得学位的家长,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有空余学位的1所幼儿园再次登记。
3.各幼儿园根据登记情况,按招生原则确认学位并告知家长。
附件:修文县2024年秋季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数
修文县教育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