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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首部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施行

6月21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我市首部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贵阳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养老服务的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连续多年将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并结合“强省会”行动和“一圈两场三改”建设,着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但在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作为全市首部关于养老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在全市生根开花的重要成果,是全市人民共同智慧的结晶,反映了全市人民意愿,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彰显了贵阳贵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坚定决心。

据介绍,《规定》将全市养老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将全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全面系统规范了政府职责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使用等内容,为全市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的实施,对于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贵阳市将从细化责任、强化监督、优化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全力抓好《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努力推动全市养老事业发展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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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明 强化部门联动

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必须在属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事项,促使各级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并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此,《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是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还明确了由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措施实 突出科学实用

针对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从规划建设的源头进行严格管控,尽快补齐短板,满足养老服务需求,《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内容、规划落地保障措施,以及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统筹配置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措施、竣工规划核实及验收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建设单位在编制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书面明确具体时间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三是明确了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且单处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四是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功能优化更新、老年人现状等因素,采取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

管理严 保障移交运维

针对我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在移交和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移交、移交后规范管理并持续运营,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规定》第十一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时限、方式、具体要求、责任主体和移交后的管理主体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确需改变用途或拆除后进行补救、鼓励制定优惠政策、使用情况检查等方面的措施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规范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三是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养老服务。

记者: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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