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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政策拟调整!涉及缴存、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文公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三个办法是在原《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记者通过对比新旧办法发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相比,对在职职工定义修改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另外,由原来规定的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调整为每个缴存年度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新办法中的第七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另外,新办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即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增加了一点,即具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或工程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得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低于60%确定的贷款限额。公积金贷款期限修改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同时,新办法对贷款偿还章节规定进行了细化。

三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上该中心官网查询。如有意见建议,可于今年3月1日(含)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该中心。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商昌斌

【黔讯网版权及免责申明】 来源:贵阳晚报  责任编辑: 三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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