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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发布涉疫物资价格行为和质量监管提醒告诫函

日前,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贵阳市对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电商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价格、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禁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违反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各电商平台企业要加强平台内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资质、价格管理和监测,对平台内企业广泛提醒告诫,加强规范引导。

相关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产品储备投放,畅通线上线下购买渠道,既要保证供应,更要遵纪守法,切实保证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紧盯疫情防控用药购进渠道,务必做到账目清晰、储存规范、经营合规,加强药学服务,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要严把产品购进验收关,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确保购进的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来源渠道合法、可追溯。不得购进和销售无资质厂家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和包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法规及批复要求的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

经营者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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