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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警方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例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详情——

 

警情通报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2022年9月5日,观山湖区金华园金龙国际花园小区鲁某某(女,55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翻越围墙欲进入封闭管理小区、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抓扯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鲁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9月7日,观山湖区世纪城龙城壹号小区银某某(男,5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私自外出、不佩戴口罩、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法对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9月8日,观山湖区金华园金麦花园小区夏某某(女,34岁)、陈某(男,3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不配合核酸采样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夏某某、陈某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

2022年9月8日,观山湖区美的公寓楼晋某某(男,53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辱骂防疫志愿者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法对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5:

2022年9月10日,观山湖区金元国际新城小区陈某某(女,33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擅自营业美容院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解封不等于解防。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2022年9月10日

来源:贵阳公安观山湖分局

【黔讯网版权及免责申明】 来源:贵阳晚报  责任编辑: 三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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