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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印发通知:地灾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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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地灾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的通知

(毕府办发〔2022〕18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受地灾威胁的群众搬离危险区,进城购房居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事项

 (一)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地灾威胁区群众,具体由社区、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县(自治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面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人均优惠价购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可按3人计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具体由村(社区)、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县(自治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认。(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价格优惠。实行优惠价购房,优惠价为市场售价的8折。市场售价由参与优惠价房源筹集的房开企业按本企业2022年3-5月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数确定,经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价差补助。购房优惠部分(市场售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房开企业先行对购房的地灾威胁区群众予以优惠。实行优惠后,5年内房开企业于售房所在县(自治县、市、区)辖区内新摘牌土地时,由属地县(自治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对房开企业给予优惠部分50%的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房源筹集。各县(自治县、市、区)负责筹集支持购房房源,搭建购房平台,方便群众选房、看房。

1.国有闲置房。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清理国有闲置公房,将其纳入鼓励和支持购房房源。(牵头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棚改存量房。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清理棚改存量安置房,将其纳入鼓励和支持购房房源。(牵头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在售商品房。各县(自治县、市、区)要鼓励房开企业将未出售的商品现房和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在建商品房纳入鼓励和支持购房房源,对积极参与的,其开发的其他住房优先作为房源补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资金筹集。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地灾威胁区群众现有购房需求。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快购房群众地灾威胁区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为筹集购房资金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毕节银保监分局、人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服务保障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对地灾搬迁进城购房群众的扶持力度,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一)医教服务。对进城购房搬迁群众的随迁子女,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同等政策待遇;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为搬迁群众及其亲属提供安全、便捷、经济、优质的医疗服务及医保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就业扶持。对进城购房的搬迁群众,凭不动产证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优先提供就业岗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社会保障。对进城购房的搬迁群众,可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和办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凡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后续管理

  (一)原有住房管理。地灾威胁区群众购房后,其在地灾威胁区的原有住房实行封存,交由村(社区)、乡(镇、街道)负责管理,禁止继续居住,房屋权属不变。在各县(自治县、市、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时拆除原有住房。在原有住房拆除前,优惠价所购房屋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在登记簿上应附记:该住房为地灾搬迁优惠政策所购房屋,原有住房拆除前,该房屋禁止出售、赠予他人。待提供原有住房拆除证明等资料后,产权人可申请换取可自由转移登记的产权证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地灾区域管理。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地灾威胁区建房管理,禁止在地灾威胁区域新审批宅基地和新增建房活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土地利用管理。本着自愿的原则,县(自治县、市、区)农投公司、村集体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要积极与地灾威胁区进城购房居住的群众协商流转土地,促进土地的规范管理和利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对地灾威胁区群众购房工作的领导,公平公正执行优惠政策,禁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损害人民群众正当利益,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该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调整的政策为准。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县(自治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村寨讲清讲透购房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地灾威胁区人民群众购房居住,搬离地灾威胁区。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预算管理,将各项政策措施涉及到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兑现到位。

  (四)积极争取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力度,从根源上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印发

来源 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 三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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