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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范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有关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认真推进《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近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印发了《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明确对全省各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开展评价。

《评价规范》规定了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评价方式、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内容和要求,指出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评价应同时满足管理评价和能源资源消费指标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学校所在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其中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同时,《评价规范》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教育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价表》,从节能目标管理及完成情况、节能组织管理、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措施、日常节能行为管理等5个大项37个小项进行评价,涵盖生活垃圾分类、反食品浪费、绿色低碳出行、节能技术改造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

教育类公共机构数量多、人员多、能耗总量大,而且承担着教育育人的社会职能,其带头节约能源资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能够有效带动形成勤俭节约人人尽责、节能减排人人担当、绿色环保人人作为、生态文明人人践行的良好社会风尚,带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记者 马红梅)

【黔讯网版权及免责申明】 来源:贵州日报  责任编辑: 三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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