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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500万元!贵州省提醒告诫防疫药品及医疗器械用品价格行为

12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随着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用品等成为社会关注和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相关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用品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现对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平台公司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增强社会责任,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防疫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用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四、依法禁止经营者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采取搭售商品或在销售商品之外加收服务费、运输费,推高商品价格等;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七、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防疫药品及防疫医疗器械用品价格执法力度。

八、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左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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