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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试行不予处罚清单 这些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可免罚

12月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今年11月《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落地实施以来,全省针对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已办理2件,正在办理4件。

此次出台的《清单》共36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排污许可类、水污染防治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固废污染防治类等方面。对于清单中设定的36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忽视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明确,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依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事实必须具备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撑。

《清单》规定,实施不予行政处罚要通过依法调查取证、督促整改、严格审查三个步骤。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松表示,接下来,省生态环境厅将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的帮扶指导工作、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及执法监督,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确保《清单》贯彻落实,既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记者: 陈杉杉 李小海

来源:动静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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