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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罚没4180.69万元!贵州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1月2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一直以来,全省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开展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 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食品案件5531件,涉案金额1363.67万元,罚没总额4180.6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85件。据悉,此次典型案例发布,旨在进一步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案例1: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沙县茶园牡丹酒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2022年3月8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对当事人金沙县茶园牡丹酒坊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散装酱香型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累计生产散装酱香型白酒300吨,货值金额70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700万元,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贵州省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迟灯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锦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彭迟灯经营的保健食品“鹿血生精十杰牌劲健胶囊”进行抽样检验,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22年5月,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判决。

案例3: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云餐饮店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1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青云餐饮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其经营的早餐米粉用汤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检出吗啡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判决。

案例4:贵州省黔东南州黄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平县远刚粮油加工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2年3月30日,黄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黄平县远刚粮油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无标识菜籽油后粘贴他人厂名厂址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5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秀区鑫家乐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2年3月10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西秀区鑫家乐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经检验,该食品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同时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3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御酥坊”波波糖进行抽样。经检验,该食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百花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3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百花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风味酱油”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酱油共生产175件(5250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晴隆县贵州万年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2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晴隆县贵州万年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的“薏仁姐姐牌”薏仁水果麦片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3月6日开始生产经营上述水果麦片,均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共生产经营100箱(12袋/箱,500g/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日报

【黔讯网版权及免责申明】 来源:贵阳晚报  责任编辑: 三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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