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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困难人群 贵州医疗救助再出实招

人民网贵阳7月21日电 (王秀芳)7月20日,记者从贵州省医保局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救助对象分类认定、资助参保标准、制度综合保障、健全医疗救助等方面再出实招,让困难人群的医疗保障更加精准有力。

《意见》明确,根据困难程度,救助对象分为一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类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人群,同时将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困难职工列入保障范围,让救助对象更广更公平。

从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开始,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继续享受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此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

《意见》指出,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保后,还可在大病保险上倾斜报销,相比普通参保居民,一类、二类人员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另外,救助对象因病就医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在救助封顶线以内分类实施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享受全额救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10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在2000元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50%比例救助。

《意见》还明确,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无需个人垫支医疗费用,未享受到即时结算的,可直接到县级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窗口申请救助。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需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救助,费用可追溯到申请前12个月以内。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及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可以给予一定救助。

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备案到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高额费用的,还可申请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细化完善。

【黔讯网版权及免责申明】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责任编辑: 三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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