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某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3952.0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1日,被告陈某在登梵净山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划“丽水陈国”字样,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部分破损”,且被告陈某在梵净山红云金顶刻字的视频被各新闻媒体广泛转发、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热议,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7月15日履行公告程序,12月24日移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立案,经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案指定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最终,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支付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25000元,共计123952.08元,并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