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遵义市余庆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地3名青年,半夜电黄鳝未成,为了吃宵夜又跑到河里电鱼,最终被判刑。
2021年10月2日晚,该案的被告人殷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3人邀约去抓黄鳝,张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根电鱼棍(电鱼竿),然后3人到张某某家附近的田里电黄鳝,不过由于季节原因,3人并未电到黄鳝。
因不甘空手而归,何某某于是提议,到余庆县城巴寨河里去电鱼来宵夜,得到另二人赞同。当晚,3人来到巴寨河并商议了电鱼的分工。
夜色中,3人持着电鱼工具、网兜,忙活了起来,不知不觉中电了不少鱼。在河里电鱼约半个小时后,他们被民警发现,殷某某、何某某逃离现场,张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电鱼的相关工具及渔获物若干。
经称量,渔获物重3斤4两,渔获的鱼类有光唇鱼、南方大口鲶、黄颡鱼、马口鱼、鲫鱼和泥鳅等。后警方经侦查,将逃跑的殷某某、何某某抓获。
1月25日,余庆县法院根据3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进行量刑考虑,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被告人何某某拘役3个月零15天,缓刑4个月。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决殷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分别缴纳生态补偿金2244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