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3月23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小吃店负责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还需在市级以上媒体书面赔礼道歉。
去年8月5日,李某经营的小吃店为增加收入,在牛肉粉汤料包中加入罂粟壳进行熬煮,以增加牛肉粉销售量。8月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工作人员提取的牛肉粉汤料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非食品原料成分。
9月22日,李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该院审理认定,李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其销售的食品牛肉粉汤内掺入国家颁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罂粟粉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李某主动到案供述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李某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书面赔礼道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