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再走慢两步,可能就会被砸中。”1月8日,钟先生回想起7日晚发生的一幕,仍心有余悸。
市民:去剪发差点被砸中
钟先生告诉记者,7日晚8点40左右,他去理发店剪头发,刚走到理发店门口,身后突然砰的一声响,他赶紧回头看,只见一个装满东西的塑料袋掉在他身后。出于卫生的考虑,他当时没打开塑料袋,没仔细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只觉得里面有白色的东西,有点像卫生纸或尿不湿,不过当时声音很大,他怀疑里面还有别的东西,光是纸不会有那么大的声音。
“这是第一次遇到高空抛物,这种性质太恶劣了,要是砸到人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当时抬头往上看,只有一栋居民楼,应该就是楼上住家户扔下来的。”钟先生说。
附近商户:频繁发生高空抛物
1月8日早上11点,记者来到钟先生所说的理发店,该理发店位于贵阳市未来方舟H4组团,记者观察到,该组团有7栋高楼,理发店位于其中一栋楼楼下。
理发店店长张先生告诉记者,从2020年9月份左右就开始,就出现有人往下扔东西的情况。
“第一次遇到高空抛物的时候,正在店外抽烟,”张先生说,当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塑料袋,他险些被砸中,塑料袋掉在地上散开之后,大概看了下,基本上都是厕所用的卫生纸,这种行为实在太恶劣了。
更让张先生担忧的是,自从去年9月份第一次出现高空抛物以来,已经多次发现有人从楼上扔东西下来,光是张先生有视频或者拍照的就有4至5次。
“有时候天天扔,有时候三四天就会扔一次,而且时间基本上都发生在晚上8点之后到第二天凌晨这段时间。”张先生说,有一次第二天来上班,发现楼上扔下来的东西,直接砸中路边车辆的车顶上。
张先生怀疑,这些高空抛物都是同一家住户作为,因为每次扔下来塑料袋里装的东西都大同小异,而且基本都落在同一个区域之内。
记者随后走访了理发店隔壁的几家商户,一家粉店的工作人员称,他也多次遇到高空抛物的情况,他们分别于去年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2日、10月22日、12月14日5次拍照或者发视频,向物业反映了高空抛物的情况。
“其实远远不止这5次,还有好几次没有去反映或者拍照,扔下来的东西还有塑料瓶子,砸中人的话怎么办?”粉店工作人员说。
物业:朝天摄像头清晰度有限,将挨家挨户上门提醒
针对此情况,物业工作人告诉记者,其实他们已经多次接到楼下商户或者住户的反映,为此他们还在楼下安装了朝天摄像头,不过由于高空抛物基本发生在夜晚或者凌晨,摄像头清晰度有限,没有拍到是谁扔的。
物业工作人员称,目前高空抛物锁定在该组团2栋1号或者4号户型,因为只有这两个户型有窗户靠马路边,而且由于每次高空抛物的东西都类似,有尿不湿或卫生巾等物品,他们怀疑是某位有小孩的业主所为,不过由于这两个户型有小孩的家庭也很多,他们也无法确定是哪一家,他们在接到反映之后,组织了工作人员对这两个户型挨家挨户的上门提醒。
“但只能起到提醒作用,没有一个人承认扔了那些东西。”物业人员说,他们为此也报过警,警方也和他们一起排查过,但暂时还没找到是哪家人。
记者在该组团单元楼门口和大厅看到,物业在醒目位置均贴有严禁高空抛物的相关提示。
“之前还在小区大门口拉了横幅,在电梯里和大厅也贴了相关提示,还在业主群里面提醒大家,”物业工作人员说,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在每一层楼都贴上相关提示。同时也呼吁业主,为了安全,一定要杜绝高空抛物。
延伸阅读
针对“高空抛物” 《民法典》有新说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据了解,在高空抛物的案件中,常常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绝大多数被告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只因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从而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被告对判决不认可,也不愿主动履行判决结果。
对此,《民法典》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一方面,一旦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那些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可能侵权人可以向他们追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要积极调查,只有在竭尽调查后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才会由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不过同时也要注意,当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直接适用“谁侵权谁担责”的原则。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钟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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